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

瀆職的教育部:超越現行私校體制的大學自主治理方案

文/李偉銘(反大學法人化陣線成員、成大學生)


一、自主治理方案實為新自由主義的官私合營思維

  國立大學為國家的公共財,現今教育部欲將推動法人化的思維,其實出自於新自由主義脈絡下的「官私合營」、「民營化」政策。
  1980年代初期以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(Thatcher)與美國總統雷根(Reagan)為首的新自由主義政府,在經濟上實行大規模私有化政策,減少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制;在社會政策領域,則削減與改革社會福利制度。而台灣於世界新自由主義風潮下,大幅模仿美國體制,諸多公共服務以「民營化」為名義轉為私有化(如中華電信),或採BOT案(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)進行。

‧公共服務的私有化

  新自由主義宣稱,透過將公共服務以「民營化」、官私合營之形式外包給私人企業,可改革官僚體制的陳腐與低效率,將使公共服務更加有績效與效能。但在數十年發展下,觀察許多國內外的例子,我們可以發現,私有化政策已導致諸多惡果。
   在亞洲與非洲許多開發中國家,因水資源開放私有化,而遭致跨國企業壟斷,然而私有化的結果並沒有提供當地居民更優質便宜的水資源,以印度新德里市為例,水權遭可口可樂公司掌控後不僅費用增加,企業為了營利製造更多罐裝氣泡飲料,大量搾取當地本來就有限的水資源,進而造成環境汙染。
  日本早年將電力資源開放私有化,2011年日本因311海嘯造成嚴重的核能外洩危機,核電廠本是關乎全民之人身安全的設施,在以營利導向為目的公司管理下產生相當多弊端,如往年虛報安全檢修數據、隱瞞核能外洩量資訊、危機處理遲鈍與責任歸屬償還難以追究等問題。
   而在台灣,以已經「民營化」的國光客運為例,早年國光號服務許多偏遠地區的居民,方便其使用交通資源;在開放私有化之後,承包的客運公司以利潤為最高考量,即使政府有補助其經費,但仍裁減許多鄉下地區的客運班次,造成民眾不便。而東海岸美麗灣BOT案也可在企業在開發導向下,侵犯原本屬於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、全民共享的自然環境。
   綜合以上,我們可發現私有化政策難以顧及公共服務的公共性與全民權利,企業一定程度地主導了政府與社會福利事項,侵入公共與天然資源領域,這不但沒有達到新自由主義聲稱的更有效率、更高品質的公共服務,在企業利潤導向的原則下,公平性、社會責任也被忽略,全民利益被少數財閥佔據。

‧公共教育的私有化

  然而,高等教育此刻也即將受到私有化政策的入侵,首當其衝的即是人民高等教育的受教權遭到剝奪,近十年來,台灣政府已減少對大學之經費補助,大學學費相較過去已大幅提升,推行國立大學法人化後學費將由學校自由決定,過去極力主張調漲學費的學校如台大、成大若因此擁有自行調漲學費的權力,將進一步惡化台灣公私立大學的高學費問題(近年甫推行法人化的日本、韓國已面臨此狀況),莘莘學子縱使有能力考取大學,但可能因無法負擔高額學費而失去就學機會。
  國立大學為國家挹注資源的高等教育,其學術研究應顧及到公共福祉並增進全民權益之方面,然而實行法人化,將使大學教育服膺於企業與其資本主義邏輯,學術自由遭入侵,課程設計與教學將受控於外部利益團體,將使大學教育之多元意義遭抹煞。

二、比私校還私校:超越現行私立大學體制的自主治理方案

   根據教育部釋出之國立大學自主治理方案文件中,多加強調現行大學體制類似公部門之官僚體制,不適宜大學競爭力之發展,欲透過設置仿照私大校董事會體制的自主治理委員會,期待給予國立大學更多自主性,但本文接下來根據現行大學法、私校法與自主治理方案文件進行分析比較,進而發現,教育部所賦予自主治理委員會之權能已大幅超過私校之董事會,並且進而撤離了監控管理。

‧私校與自主治理方案的比較


現行私校體制
自主治理方案
校務會議
依據現行大學法,無論公私立大學,校務會議都是「最高決策會議」。
將校務會議轉為校長決策之諮詢單位;自主治理委員會擁有最高決策權。
教育部介入程度

依據現行大學法,教育部掌管私立大學之學雜費、系所設立、大學招生、校務評鑑等重大事項。[]大學法第35條: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、用途及數額,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。

開放了原本由教育部主責、全民監督的左列項目。教育部「認為」其可將大學法授與教育部的諸多權責,「再授與」自主治理委員會。自主治理委員會約15~19人中,但是教育部具僅兩名代表參與審議。
監督系統
根據私校法,教育部並且訂定辦法監督與審核人事、財務、學校營運。
自主治理委員會「自行研擬規畫」評鑑小組,每兩年定期評鑑。監督系統呈現「球員兼裁判」之狀況。
責任歸屬

根據私校法,多有條列對董事會失職時所應負罰則。【例】私校法第
24條規範了諸項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在特定情形下應予以解任;私校法第33條規範了董事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,視為無效。

自主治理方案下,校長掌有多項重要權責,其對自主治理委員會負責,校長具有連任壓力,但並無罰則項目。

根據以上,即使是私校的董事會,其掌有的自主權都不如自主治理委員會大,自主治理委員會接管了人事、財務、學雜費、系所設立與廢止等重大決議權,而委員會代表泰半由校長提名、成大校務會議只是形式上圈選,自主治理方案下的大學宛若企業,校長的權限比企業的CEO還大,掌管最高權責。然而,究其根本,教育能適用資本主義的邏輯嗎?在自主治理方案中,不見對於校長或自主治理委員失職時的實際罰則,誰能擔保學生理應受保障的受教權?

自主治理方案宣稱適用於現行國立大學體制,但其運作方式架空了大學法訂定的校務會議之審議權;大學的主體性從學生、教師、職員共同決定,轉變成一半以上為校外人士組成的自主治理委員會所主導,這豈能說是「自主」?另外,國立大學的校地與相關資源為全民納稅人擁有,但此時我們發現教育部裁撤其對大學的監督管理,自主治理委員會可自行規畫評鑑小組,這無疑是「球員兼裁判」!根據現行釋出之自主治理方案文件,也未條列確切審核內容、評估依據、退場機制等重要資訊,教育部身為台灣最高教育行政單位,竟然放任自主治理方案此監守自盜的超級單位違法運行,從原先大學法的監控管理退為自主治理委員會中區區兩席的代表,我們擔心全民資源在自主治理委員會此少數人的掌握下,將難以顧及教育所肩負的公共性責任,甚至用以圖利少數團體,台灣全體納稅人真能縱容教育部這等嚴重瀆職的作為?